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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特征出发,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考虑: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来综合判断。因已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且迁出户口时间点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的,征收时不予以补偿安置。2.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即居住生活和生产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当享有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土地被征收之前已经转换为企业职工身份的,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属于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对象。3.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代表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回乡退养人员为代表。该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该类人员不宜认定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合上述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以下几个方式: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2.因出生取得;3.因婚姻取得;4.因收养取得;5.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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