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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一、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受害人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它医院就诊,如确需到其它医院就诊,请让第一次住院时的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如果没有转院证明,可能导致法院不支持第二个医院的医疗费用。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
护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家属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
太原住宿费标准按照伤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补助金为每天100元,为固定标准,按天计算。七、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四、二次手术费及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包括:取钢钉、钢板手术产生的费用,后遗症、并发症产生的费用以及后续整容、康复所发生的费用,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要求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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