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服务方:
如果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也没有证据,可以拒绝,走法律途径单位也不会得到支持,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使给单位造成损失,在赔偿上也有一定限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采取按月扣除员工工资的形式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一是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二是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