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钰
律师
这个要看你持有的是否是枪支的主要零部件,你没有买卖的行为,但是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枪支检验鉴定的目的是判定某物件是否为真枪的主要零部件(主要零件?!部件?!)。而以“枪支散件”的鉴定意见作为定罪依据是违法性判决。
根据公安部以下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 第三条第(五)款:“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注:采用了与法律、司法解释均不同的名词,强调“专用”性质】
《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该批复同时也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 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既:法释【2009】18号文件的第七条应该是:非成套枪支主要零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主要零件计
该批复还强调:“对枪支主要零部件的鉴定工作,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也就是说,在鉴定报告中做为判定依据的公通字〔2010〕67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应该是:“对非制式枪支、弹药主要零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主要零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主要零件(零部件)。”
该批复还指出:“对国外生产的枪支或者自制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可以采取判别是否具有枪支零部件主要性能特征的方式进行鉴定。”并给出附表:《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该《明细表》是公安部给出的判定某物件是否为枪支主要零部件的限定表。不符合该表名称及特征描述的物件不具有定罪依据。
也就是说,公安部要求鉴定机构去判定的是;某物件是否为枪支主要零部件(主要零件或部件)!!只有枪支主要零部件才是要被刑法惩罚的!因为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枪支管理法所要惩罚的也是:枪支主要零部件!只有枪支主要零部件才是要被入刑定罪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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