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逾期交付问题
本人(乙方)2019年8月份通过链家中介平台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公积金+商业贷款)购买一处二手房,同时签订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明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待甲方收齐尾款后,在2020年1月31日前2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且保证家具家电正常使用。”
目前情况是,2020年1月21日,房屋尾款已划拨甲方,至此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但甲方以人在国外处理事物为由,口头告知不能按期交付,且以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时间无法掌控为由,明确自己(甲方)不存在违约问题,并告知最快也要2月20日完成交付。
在房屋交易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明是:“因不可抗力及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标准的说明:“甲乙双方如逾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买卖合同》成交价千分之0.5每日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作为乙方我给出的解决办法是:
1.甲方委托其朋友或亲属,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遭到拒绝,理由是个人物品还没有整理。
2.甲方2月25日完成交付,并支付乙方45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遭到拒绝,甲方只能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金额。
请问各位律师,目前这种情况,甲方是否违约,如果甲方违约,违约金的标准如何界定,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公积金中心放款的时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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