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钰服务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你们之间的认购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但是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
3.由于房产公司在你们签订预售协议一直到你提起诉讼之前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售房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因此,你于该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应当由房产公司负担。
4.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你们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产公司应当返还你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以及相应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该房产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你不能够获得已付房款1倍赔偿。房产公司没有故意隐瞒自己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房产公司在售房过程中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不应该承担你所要求的按已付房款1倍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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