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成
律师
1.本案可能不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即不属于民事侵权。
2.举报行为与宠物的灭失之间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从法理上讲,“打狗队”是否具有行使公权力是本案中的重点。如果无行政权或行政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打狗队”才是真正的侵权人。
4.如果主张侵权赔偿,首先要了解清楚,“打狗队”实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如果个人那就以个人列为侵权主体(民事侵权);职务行为即以主管单位为侵权主体(行政侵权)。
5.行政机关或被授权主体行使行政权利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否则即构成违法,据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另外,饲养宠物是否取得相关资格及是否按照要求接种这个问题也很重要。如无资格及按规定接种,那么有权主体实施行为则不违法,前提是【有权】的主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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