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成
律师
解答如下:
1.您只说事实,没说问题。
2.如果不是基于离婚为前提,可以向所在部队反映,并请求调解。
3.如果是基于离婚为前提,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涉及法律规定:
离婚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诉讼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夫妻双方是否都是军人进行分别规定: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1、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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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留成服务方:
补充一下:上面所讲的是离婚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目前仅是恋爱期间,且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时,这就不属于婚姻法调整了,对恋爱期间的身份关系,目前尚无法律进行规定。所以您可以通过军队政治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以通过家庭内部方式进行调解。从上述你反映的事实来看,目前你们之间的身份关系属于道德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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