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兄
律师
向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有些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时,可能会碰到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情况,这极有可能是当事人没有搞清这类失踪案件应当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发生失踪或失联的案件时,确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像这类失踪失联案件,失踪人极有可能遭遇意外,可能会存在被伤害、被绑架、被拐卖等情况,因此,作为失踪人的亲属或者朋友,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就应当落实失踪人在失踪前的行踪,最好能够确定失踪人的最后失踪地点或者最后出现的地点,然后确定由当地哪个公安机关管辖。
因此,当发现身边的亲属及朋友失踪时,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失踪的确切地点或者失踪人最后出现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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