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产生的拖欠工资
1、基本情况:雇佣单位为某县人民医院,被雇佣人为本人父母。2、主要事项:我父母于13年左右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合同约定主要工作内容为负责医院日常卫生打扫,也就是勤杂工。大约从13年至今,该单位口头安排父母为其照顾由敬老院住在该院的病人,并口头约定无论病人数量多少,均按照每天70元支付工资(备注:这属于合同约定工作以外的范围。县医院与民政部门约定县医院为敬老院病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但时至今日,除16年该单位付过一笔费用后,再也没有支付过费用,应支付费用已累计达十余万元。3、存在的问题:经过我父母两年左右的时间努力,无数次催告,目前仍只有该院总务科科长和副院长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无分管领导和单位盖章,并且一再找理由推脱。随后,父母找到当地人社局反应情况,该单位告知因该事项不属于我父母与县医院签订劳动协议的工作范围,所以他们不予受理。继而,我父母找到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可以直接起诉县医院。4、需咨询的问题:(1)应该找什么部门反映情况?(2)具体需要什么证明文件资料?(3)是否可以以县医院作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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