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洋
律师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
朋友圈中发布的言论如果对他人构成侵权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微信朋友圈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要考虑到微信朋友圈这个强大的传播媒介,并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发表言论的具体用语、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各自身份和社交圈、朋友圈人数、共同好友人数、言论是否具有连续性、言论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综合判断。
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虽然在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上与普通的名誉侵权行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却一样,都是在没有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过错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必须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划分为三类,即防止型民事责任方式,财产型民事责任方式以及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防止型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指停止侵害,即立即删除相应侵权言论。财产型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指金钱损害赔偿,例如赔偿受害人为了进行诉讼或寻求合理救济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或者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心理方面的痛苦等情感损失。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指侵权人做出一定的积极行为,以消除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受到毁损的名誉得到恢复,主要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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