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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该条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是单位时,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但《意见》17条并未否定该条规定。
综上,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法院仍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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