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钰
律师
1、企业发放在职员工年终奖,意味着年终奖属于员工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只要离职员工过去一年的业绩达标,那么其应当有权与在职员工一样,享受年终奖,即使企业内部规定只发给在职员工。
2、企业发放在职员工年终奖,意味着年终奖属于员工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工作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员工,亦应当有权按时间比例享受一部分的年终奖。
3、法律并未规定年终奖属于必发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劳动仲裁委与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企业的内部规定,严格依据企业内部的规定进行裁判。只要企业内部规定了“年终奖只发给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在职员工”,那么工作不满一个自然年度或已离职的员工将无权享受,企业不存在补发的义务。
4、年终奖问题,在企业内部没有任何规定,双方也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跟前述“观点1”“观点2”一样,企业应补发全部年终奖或按时间比例补发部分年终奖。
5、年终奖问题,在企业内部没有任何规定,双方也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企业的单方决定,企业有权单方决定向谁发放及如何发放,劳动仲裁委与人民法院不应作任何干预(意味着劳动者败诉)。
6、年终奖问题,虽然企业内部没有任何规定,双方也没有任何约定,但多年来企业每年均有发放,意味着双方事实上已约定企业每年必发年终奖,或意味着年终奖是以年度为发放周期的固定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即企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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