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成
律师
解答如下:
1.本案主要讲的是侵权责任问题,侵权指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前者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本案适用一般侵权,即是基于侵权人的过错直接致他人财产损失。
3.本案涉及两方损失,即出租人(房主或出租权人)的损失和承租人的损失。
4.既然是一般侵权,那么就得先确认民事侵权的赔偿主体,倒底是实施行为的人?还是其监护人?由于本案实际侵权行为的人存在精神上的疾病,那么就得考虑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实施行为的人,经鉴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赔偿主体就是实施的行为人。如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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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留成服务方:
补充解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关于承租人是否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看承租人是否存在在使用、管理房屋上存在过错,如有无锁门。如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赔偿,否则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比赔偿比例较少,可以考虑在10-20%。如承租人承担赔偿后,也可向侵权人追偿。
3.关于主张赔偿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上上策),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可向当地法院立案庭先行立案,然后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鉴定后计算赔偿,法院会根据公安、消防机关的事实认定,鉴定意见等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应该有实施行为人或监护人承担赔偿。
解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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