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山服务方: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因此,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代理人实际并无代理权。而在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要求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下,代理人的代理权明显是存在的,只是未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已,显然不应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欺诈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代理人隐瞒了被代理人的要求,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认定代理人的行为会产生诱使第三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代理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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