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溥欣
律师
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 〔2020〕5 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 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 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 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 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等有关规定,建议用人单位谨慎依据“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采取“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的标准支付工资。
展开
收起
-
王溥欣服务方:
未确定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明确,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 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