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明昇
律师
在我国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的一对情侣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你说的这个事情如果严重的话构成刑事犯罪。这样的案例也有很多。例如以下案例。
重庆一女子辞职歇业后,意识到倒卖个人信息的巨大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利用QQ、微信等网络工具大刀阔斧开始了倒卖“事业”。近日,该女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底,被告人何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QQ、微信等网络工具以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名为“16新(2)”的电子文件夹;2017年1月初,被告人何某再次通过网络以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名为“17年”的电子文件夹。两个电子文件夹里均存有数万条重庆市两江新区等重庆主城区楼盘业主姓名、住址、电话、房屋面积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至今年3月案发,何某多次以10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将“16新(2)”文件夹、“17年”文件夹内的59341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微信转卖给他人,共计获利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释说,本案中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总计虽然只有3000元人民币,但出售信息数量却高达59341条,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故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官提醒,随着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网络为载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层出不穷,除了国家司法的有序运作打击犯罪之外,普通公民也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警觉,防患于未然,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本文原题为《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获利3000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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