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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41)位律师解答

  • ¥0.6
    倪津 律师
    实际案例远比你的题目精彩和奇幻,刑事案件的定性来源于证据,量刑涉及几十个量刑情节,而非僵硬和静态。应该找老师或法学教授探讨 ,律师的思维偏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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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5:46:41
    8
  • ¥0.6
    李国民 律师
    20"
    自动转换:啊你好,那么如果加哈没有在这个矿泉水瓶也做任何下蹲等动作做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便发生了导致死亡或者伤害的情况,与家无关,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网吧经营者内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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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5:48:49
    351
  • ¥0.6
    贾志红 法律执业者
    30"
    自动转换: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犯罪,也就无所谓过失或者故意开过封的矿泉水由卖家再次卖给他人,应当由卖家对矿泉水的完好,质量负责,而不应当由将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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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5:53:31
    160
  • ¥0.6
    南晓峰 律师
    你好,你的问题跟昨天略有不同,如果销售开口饮料属于行政违法,尚不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甚至生命丧失,还要对该饮料进行鉴定,看是否足以引起人身安全问题,如果是消费者体质造成,那么该销售开口饮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经过鉴定该饮料由于开口造成质变,足以人身安全,那么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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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5:55:30
    518
    • 楼主: 是说甲构成其共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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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6:10:53
    • 南晓峰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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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自动转换:不构成共同犯罪,虽然说是甲乙二人的,他们的结合的行为而造成了危害后果,但是他们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诶。
      2020-03-17 16:17:38
    • 南晓峰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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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自动转换:甲虽然知道这个网吧以前销售过开盖的饮料,他当时退回了,最后嗯,这是正常的行为,嗯,即使他这个网吧再出卖,造成损害后果这一假的也是无关的。
      2020-03-17 16:18:10
    • 南晓峰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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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自动转换:即使假知道这个网吧有销售开盖饮料的行为,但是假作为一个公民,它没有法定的义务和去阻止去披露这些事情。
      2020-03-17 16:20:38
  • ¥0.6
    韩文华 律师
    37"
    自动转换:呃,这个最多算一个过程,为什么最多算一个过失类?就是根据一般人的社会认知,打开水滴会打开这个瓶盖的矿泉水,平常并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他也无法预料的说,一是他不追求,而是它无法预料的,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第一次即便是出现了死亡者增压中的后果,那最多就是过失,甚至于是不是这已经偏离了一个人正常人的?那就是个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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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5:55:35
    13
  • ¥0.6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58"
    自动转换:他这个想到了,但是它就要想到了,不可能想着不认识我,这还不止不可能有什么疾病防治就是他这次想的,有可能真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因为间接故意是指出现的事情概率特别大,然后他就看到一种放任,实际上她只是想有可能这矿泉水有问题,但这方面水是否有问题,他并不确定,而且有问题的特殊性和吉祥,所以并不是什么故意?如果有什么过失的话,那也只是一种超出一般人的呃想象范围,那么就是一种意外事件。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5:57:05
    266
    • 许家苗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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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自动转换:在这个平台上,只要发过来,你已经注册,你可以上前三每个都可以翻到,都可以发展到其他人的回答,确实是你有一个朋友已经问过这个问题了,你是第三个问题。
      2020-03-17 15:57:36
  • ¥0.6
    施鸿伟 律师
    个人认为不构成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甲的行为始终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甲以前在网吧上网时就碰见过网吧卖开过封的假水但是被甲发现了)”、“感觉力道不对像是被别人开过的矿泉”都可以看出,甲没有伤害的放任心理。个人觉得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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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6:00:57
    31
  • ¥0.6
    杨宏伟 律师
    1你这次是第3次问同样的问题,前2次我没有回答,你一再问同样问题,我感觉是一个真实案件呢。 2我认为甲不构成任何犯罪,何谈间接故意,放任结果。 3你听一下法律资格考试刑法老师的讲课,是否构成犯罪,先看甲做了什么,甲的行为是把一瓶自己打开的矿泉水,交回乙。甲的这个行为仅仅是不诚信,没有违反刑法规范,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就谈不到甲的主观心理是间接故意什么的。 所以你问的问题本身就不对。 如果你问的是一个真实案件,公检法已经启动追究程序,那么就必须结合证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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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6:12:56
    8
  • ¥0.6
    刘闯 法律执业者
    你好,1.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就事论事即使开瓶的水确实能使其他人发生损害,甲之后意识到已经过去向卖家已经询问和确认,虽然之后没管但主观并不构成明知却放任,最多是一个可能发生但轻信能避免的过失2.过失致人死亡或受伤(但因其发生的概率小,应该属于意外事件。)3.绝对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我给你举个例子,如果甲开瓶后往里面加了些鼠药,这种情况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或伤害;如果甲往自来水厂的蓄水池里面投放鼠药才能涉嫌投毒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举这个例子希望你能理解,故意性犯罪需要明知犯罪结果会发生,放鼠药肯定会导致结果发生,但是饮用水开瓶这个结果只是可能会发生,可能会发生就不是法律主观上的“明知”就不构成故意性犯罪,而且这个概率极小,因此过失性犯罪都构不上只是意外事件)4.其实这就是一个小概率的意外事件。题就是题,你们做题为了更好地掌握知识,法律上的一些应试题条条框框太死板,往往就是为了做题而做题,跳进去容易出不来,不建议死扣和钻牛角尖。希望能够帮到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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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6:27:06
    2308
  • ¥0.6
    李彩钰 律师
    1、过失或者故意是一种犯罪主观心理状态,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首先,矿泉水有问题不是甲的行为造成的,甲面对打开过的矿泉水,以为是假水,不能预见里面有没有毒,或者甲都提醒乙了,乙还会卖给别人,甲的各种行为完全符合正常人的行为标准,主观上并不符合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要求,他主观上没有过错,我们不能过高的要求他人能够想到所有的问题。后续如果乙把矿泉水卖给别人造成他人受伤,那么可以认定为乙是有主观过错的,因为这瓶矿泉水被人说过有问题,即甲已经提醒过了,甲尽到了义务,乙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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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6:31:33
    29
  • ¥0.6
    王宝珊 律师
    您好,您已经多次询问这道题,这里面甲方没有犯罪故意,他不主动想要任何一个人死亡或受伤害,因此应该不构成故意犯罪。因为喝水导致受伤或死亡很难预见,也不应该在一个正常人应该预见的范围内,因此也不构成过失性犯罪。综上,本次只应是一个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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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6:36:00
    1492
  • ¥0.6
    李新宇 律师
    62"
    自动转换:啊你好嗯嗯,你而出的这题呢?嗯,首先要消除这个刑法的条件挺考虑主观主观方面,客观,客观方面,而且这个刑法呢是以客观来定罪的,客观上有没有实施的危害行为啊?像你说的这道题目当中的这个行为呢?是没有危害行为的,但一个主观上主观上是没有间接故意的,没有间接获益的,所以说呢,如果造成他人他人的是危害的话啊,只能算都是损失,因为他没有放任希望他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只是她希望她只是怀着一种啊,就是不希望结果发生,对吧,不希望呢,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说呢,这只是一种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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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6:36:46
    525
  • ¥0.6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你好,这明显是一种过失行为,因为间接故意是希望或者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而过失是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的,题目中的甲对于结果发生是持拒绝或者不希望态度的,所以这明显是一种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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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6:39:15
    120
    • 郭淑娇服务方: 你好,这明显是一种过失行为,因为间接故意是希望或者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而过失是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的,题目中的甲对于结果发生是持拒绝或者不希望态度的,所以这明显是一种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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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6:39:46
  • ¥0.6
    郑磊 律师
    1.关于你的疑问: 从法理上看,并不因为存在放任情况就构成间接故意,放任一般是指,当时就预见到了结果,或者行为在持续过程中(合理的时间)预见到的结果。根据题目,是行为完成后一段时间才想起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放任。 举例:你出借了一把管制刀具,之后,你预见到了可能被用作凶器,之后能够定行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同犯么?显然不能! 2.本案分析: 结合上述不符合放任的分析,以及甲的退还行为已经结束,并未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对于网吧收回打开的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出售,应尽的法律注意义务已转换至网吧。因网吧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导致的后果,甲只应承担网吧所涉罪名的次要责任。 鉴于题目情况,网吧只符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全部构成要件,故,甲也应定性为过失至人死亡。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6:48:48
    94
  • ¥0.6
    张凤启 律师
    158"
    自动转换: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6:58:59
    154
  • ¥0.6
    黄颜煜 律师
    我刚刚已经看了你的法律问题,对于家而言,他不可能意识到打开的矿泉水会导致他人的死亡,所以说,他对这个死亡的结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应该是一个意外事件,这是我的法律建议,希望你可以采纳。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7:03:36
    6
  • ¥0.6
    邹飞红 律师
    你要是法学生的话,你这种题不应该来问律师,律师研究的都是怎么能把这个人脱罪出来,你这种应该去问法学老师,这样他们跟你讲理论,一点点的给你拆开讲,律师的话都是研究实务的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7:05:02
    9
  • ¥0.6
    王景生 律师
    你好,如果按照你这种情说案情来说的话呢,我认为甲的这种行为在意识形态上来说是属于过失,不属于间接故意,这是第一,第2点甲的这种行为,我个人认为假设说构成了相关的严重后果的话,甲也不应该承担犯罪的责任,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来说,就是有网吧的这些人员来处理,或者说呢,有关销售人员来处理,不应该由甲来承担这个事故的相关的刑事责任,所以说甲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有事情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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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7:22:55
    334
  • ¥0.6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同一个咨询问题,每次都有其他的情节添加,当然会导致分析的最终结果截然不同。不管这一次甲是否主动到网吧经营者查询,当时甲只追求更换一瓶,并没有想到导致第三人购买使用时造成的危害,还是属于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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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7:37:27
    592
  • ¥0.6
    孙成山 律师
    46"
    自动转换:啊首先啊,你这个情况啊,昨天问的我也回答了他是不构成过失和这个间接故意的啊,因为首先犯罪来说,你要主客观相一致嘛,对不对啊?科幻行为你没有这个科幻形容你造成这种,我们出来结果了啊,这个最多算是个意外事件啊,因为你对这个矿泉水假假对这个矿泉水他是没有管理义务的,而且一般的行为就是矿泉水不会知道死亡也不会自身重伤啊重伤的话过失致人伤害罪,这个只有是在重伤的情况下才才共同这个犯罪,否则不够同学犯罪。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7:52:58
    41
  • ¥0.6
    范月东 律师
    一,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评价的前提。二,即便发生死亡也是售水的单位存在过失,但单位又不可能构成此罪,所以店老板要担责任,也就是可能引起的所谓的过失或者故意。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7:55:09
    15
  • ¥0.6
    侯铁男 律师
    不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特征是放任高度危险结果的发生,拧开水瓶没明确告知服务员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概率极低,并不属于危险行为,更不能称为犯罪行为。你自己分析到后面也觉得有解不开的矛盾点,说明这个思路是有问题的。另外,律师分析实务案件的思维方式和在学校做案例题的着眼点不同,学校学习中遇到问题,请教老师才是最好的方式。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8:08:55
    59
  • ¥0.6
    贺晓飞 法律执业者
    你好,甲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因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算实施犯罪,我个人认为无罪。法不强人所难。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8:10:54
    53
  • ¥0.6
    孔繁越 律师
    36"
    自动转换:嗯,再一次回答你的这个问题,首先甲不构成犯罪,因为犯罪要有犯罪的构成条件,你作为学法的你应该知道构成要件呢,那就是主观要件,对吧?客观要件,他这个里面假设永远不会存在主观要件的,因为它本身作为购买方,让他把这个手机放进去是不会也不可能去提前预知道会对他人造成身体上面的伤害了,所以说讲是不可能过程犯罪,不知道这样说你能不能懂。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8:14:26
    167
  • ¥0.6
    徐欢 法律执业者
    这个问题你已多次发问。首先,“被开封的矿泉水卖给别人导致其他人的健康受损或者生命危险”,这难以成立。其次,即使存在消费者因购买并饮用了该矿泉水,受到损害,要承担责任的首先是卖家乙;第三,如果有证据证明甲打开过这瓶矿泉水,并执意要求乙换,那么甲构成故意。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8:22:49
    125
  • ¥0.6
    周明明 律师
    您好,请详细说说情况及目前遇到的问题,委托律师进一步了解分析,以便详细为您解答,维护您的权益,提供解决方案。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8:24:34
    38
  • ¥0.6
    李顺皓 律师
    甲不构成间接故意,也不构成过失。 明知而放任的间接故意是那个服务员,卖水的。甲只是一个消费者,他无法控制出售假水的行为,也无法预料。更何况甲没有客观行为,即使有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也不存在客观的危害行为。 其次,过失有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这种情况,甲没有义务和责任控制水是否出售的前提下,不存在自信以及疏忽。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8:26:54
    1
  • ¥0.6
    陆畅言 律师
    25"
    自动转换:你这个问题你不断地多少次了,发上来来考律师的能耐,你这个是咨询不是让律师每个人做题目,所以你先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当然你钱多呃,律师也不反对啊,那个意思是直接来源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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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18:36:03
    280
  • ¥0.6
    荣明昇 律师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有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n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n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n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认识程度和认识因素意思差不多。从法硕备考的角度考虑,应该是间接有意的认识程度高,不是过于自信的认识程度高。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故意伤害有间接故意吗?故意过失是对主观状态的描述,故意分直接故意(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间接故意(不积极追求,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过错中,主要还是看造成的实际结果的严重程度与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结果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先认定为是间接故意,这样在侦查的时候执行力度大些。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8:48:58
    14
  • ¥0.6
    刘洋 律师
    甲不构成犯罪。甲只是将一瓶水退还给网吧,不具有客观违法性;主观上既没有希望或者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普通人不具有遇见危害后果的期待可能性,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避免损害发生,因此不具有过失。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8:54:10
    3
  • ¥0.6
    黄浩 律师
    10"
    自动转换:你有病吧你一个问题连着问了好几天了,你是不是有病?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8:59:05
    55
  • ¥0.6
    张荣 法律执业者
    11"
    自动转换:
    展开 收起
    2020-03-17 19:32:25
    7
  • ¥0.6
    郭启兰 律师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开启的仅仅是矿泉水,并没有说明该矿泉水中存在不利于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所以甲方构成的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而不会构成刑事问题。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0:20:41
    102
  • ¥0.6
    徐范霁 律师
    你好,对于你说的这种案件,是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的,建议你最好还是当面咨询律师。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0:22:15
    48
  • ¥0.6
    李欢欢 律师
    12"
    自动转换:我个人觉得应该属于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然后涉及的罪名应该是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说投放投投毒罪吧!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0:30:39
    93
  • ¥0.6
    孙杭林
    根据所述的情况,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提醒了服务员瓶盖可能被开过,服务员没有检查放回,属于过错方,服务员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网吧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0:44:02
    497
  • ¥0.6
    杨康 律师
    喝了已经开封的矿泉水导致出现不良后果,已经超出常人认知范围,所以甲在其中,既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这个属于意外事件。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0:52:46
    167
  • ¥0.6
    梁文彦 律师
    甲明知将瓶盖打开,然后交给乙却故意不告知一下,从主观的心理学角度来说,其实是间接放任自己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但是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值得商榷。因为根据刑法构成要件理论学说认为需要主客观相统一以及其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法益侵害性,因此不具备以上要素特征的,一般不会以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放火绝水爆炸以及投放毒,还有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本题中甲的行为不足以评价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公共安全危险性的行为,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甲的行为被评价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小。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0:55:37
    17
  • ¥0.6
    李磊 律师
    关于这个案例,我之前也曾发文表达过自己的观点。 这个情形,甲可能构成的罪名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所认为的甲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其实也没什么矛盾的,甲主观上的放任本身就是一种危害。这种放任之所以会被追究责任的原因就在于,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与甲的先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甲存在先前行为义务。如果甲自身没有放任的心态,而是没有预见危害后果或轻信可以避免,则可按照该罪的过失犯认定。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1:01:16
    1
    • 楼主: 该回复2020-03-17 21:17:37被作者删除。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1:17:02
  • ¥0.6
    梁保军 律师
    您好,就您所说的情况,甲的行为是属于一种过失,因为他没有犯罪的故意也不是从自身想危害社会,因此甲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1:28:19
    105
  • ¥0.6
    何勇 律师
    179"
    自动转换:
    展开 收起
    2020-03-17 21:31:41
    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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