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民服务方:
(一)审查注册资金与公司经营所需之间的差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没有限额规定。但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满足公司开设运营的基本需求,包括办公场所的租赁、办公用品的购置、员工的聘用等费用,否则公司根本无法启动运营,属于典型的“皮包公司”。在司法实践中,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使受贿更为隐蔽,利用注册公司的形式进行利益输送。通过审查注册资金与公司经营所需之间的差额,能够发现其注册公司的异常情况,用以判断是否属于以注册公司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二)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入股比例
与分红之间的差额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表面上是违反规定投资经商,但入股资金明显异常,有的入股后抽逃资金,但仍参与股份分红的,此种情况与收受干股型受贿并无本质区别,认定为受贿争议不大。但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实际投资,但在公司后续运营过程中不再追加投入,而是由其他股东追加投资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持股比例逐步减少,但其却仍能按原入股比例获得高额分红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实际出资,但收取了超出出资比例应得的收益,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合作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论处”。此种情形反映出国家工作人员投资是假,掩盖受贿事实是真。
(三)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的原因
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请托人为进行利益输送,在不缺资金或有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让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进行少量投资,且不让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资款承担市场风险,进而不断分红给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目的在于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则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投假,受贿是真。
(四)审查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红与其利用职权之间的关联
无论国家工作人员以收受干股进行分红,还是有真实投资进行分认定其是否属于受贿,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审查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红与利用职权之间的关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设立、运营等各方面提供帮助,进行“权力入股”,其为公司谋取的利益不仅使其自己持有的股份增值,也让公司其他股东获益,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以分红的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其分红所得能与其利用职务之便之间建立起联系,应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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