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服务方:
1、自留地是从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也就说自留地的产生是人民公社时期就产生的。
2、法律上,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具有使用权。
3、后来实行了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自留地仍旧被保留了下来,那个时候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区别就是自留地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不计农业税,不承担任何负担。
4、自从取消了农业税,自留地和承包地已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了。使用对象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现在甚至农民自己都分不清来了!在土地征地补偿上,自留地和承包地也是一样的。
5、但是自留地和承包地还是有区别的,自留地大部分临近农户的宅基地,小块散块。而且自留地不可以进行土地流转,还没有相关的条款表示自留地也可以进行出租!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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