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服务方:
按照你后面补充的描述。不然当中应该依据的是一般性的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1)立案。
处罚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渠道所悉知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一个取得违法事实证据的过程。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
(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其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4)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处罚的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的义务的方式、期限等;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体的名称以及印章。
(5)送达。
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3、听证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4.提起行政复议。5.在公证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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