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明昇
律师
按照你说的这个情况来,你是需要与你老公写一份婚内忠实协议,来约定你们婚内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果对方出轨了或违背了婚内忠实协议的话,另外一方可以以此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婚内忠诚协议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夫妻关系和谐,减少夫妻矛盾。
关于婚内的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为上述婚内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该约定的实质内容不与强行法冲突,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问题仅在于:上述协议其约定内容的实现,需以离婚为条件。因为:夫妻间之不忠,在法理上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现行法律对此特殊形式损害赔偿权利的行驶,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款)。
有另外一种观点不具有法律效率,该观点认为:
1、协议内容违法。其理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2、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3、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4、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
此观点的错误在于:未意识到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果,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如有侵权的损害赔偿,如有违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中,当事人是完全可以事前约定“违约金”的(你总不能否认立法吧?),同时,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上造成违约损害数额之间,法律并不要求存在着某种等比关系。如果其还坚持认为“要依法据实计算”,那么他应当等到进了全国人大或者最高院之后去修订现行法吧。但是现在,该观点就应当(我这个应当就是必须)断然抛弃。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 、 “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
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
婚内忠诚协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是否拥有法律效力则需要视情况来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一定是无效的。但是,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违背基本人权一般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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