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明昇
律师
你好!你问的问题具体情况能再说清楚些吗。请问你的地是“租”他们的吗?还是承办的。
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分是在什么时期订立,以什么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使用法律条文不同,其土地承包合同形式其法律规定也是不同,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是在1983年前左右的事情,一开始承包期限是在3到5年期间作一调整1985年后实行土地承包延长至15年,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更长,期间,因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还在有待出台,故在一轮土地承包的当时还没有固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依据,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实行各种承包制的生产队,要抓好订立合同的工作,把生产队与农户,作业组.专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必须认真做好,合同可粗可细形式要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签订合同要民主协商,签订之后必须遵守”这是当时国家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可见这一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签订书面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以“合同可粗可细,要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宽范形式不拘一格,各种合同形式并存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形式,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订立的合同形式方面,其那种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形式都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不受国家法律的具体的规定的限制,因此,根据82年一号文件第六条的是规定,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论是你采用了那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形式承包了农村土地耕种,其都应成立有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到1998年左右二轮国家统一农村土地承包,是采取的在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二轮土地延包,其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期限是30年,届时1987年1月1日所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也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合同形式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到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和2003年3月1日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其中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办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三章其他方式承包第四十八条规定,其他方式承包农村的不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等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办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此可见,1999年10月1日之前所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都不适用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因为法律只对其实施后的事实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律实施前事实行为依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处理,所以,2003年3月1日之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集体耕地,必须签订法律明确规定的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集体不宜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四荒”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必须签订法律规定的书面承包经营权合同唯一一种的合同形式,因此,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承包方式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订立形式虽然不同,但符合文件政策规定,成立有效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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