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明昇
律师
你好!你说的这个情况属于你拿多个企业开给其它客户的发票去进行抽奖活动,你的这个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发票作为经济业务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既是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部门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和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经济活动中,部分经营业户拒开发票、利用发票抽奖等违法行为,给税务部门的正常统计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以下是真实类似的案例,你可以进行参考。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广州一男子利用发票抽奖漏洞获利过百万,一审获刑十年半
2017-10-18 15:02 来源:大洋网
大洋网讯 将消费发票和手机号在税务网站进行抽奖登记,如中奖将获得话费充值,该方式已成为不少市民的生活习惯。然而,竟有人对此动起了歪念。
记者今日获悉,广州男子陈某利用自己工作时获知的发票初始密码,非法冒充他人进行发票登记参与抽奖,前后获利120多万元。因犯诈骗罪,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5万元。据悉,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擅自登记他人发票参与抽奖
中奖话费买Q币套现
陈某曾就职于某税务业务公司,工作内容经常涉及税务业务,因此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流程较为熟悉。
在工作中,陈某掌握到一条重要信息——开票公司的初始密码是由默认的六位数字所构成。由于不少公司保持着使用初始密码的习惯,并未进行密码更改,因此为陈某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获得关键的开票人初始密码后,陈某主要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获利:
在搜索网站搜寻本省的企业名称,确定潜在的出票人群体后,在税务部门网站输入出票人的公司名称和初始密码,只要是未更改过初始密码的,都可以进入该公司的发票数据系统,查询到出票人所开具的发票数据。
陈某再进入税务网站的抽奖模块,输入发票号码和手机号,完成抽奖登记。
由于抽奖登记的数据量巨大,陈某还通过外挂软件进行加速处理,减轻其登记的工作量。
最后,由于陈某登记的发票数量众多,因此其中奖的话费总额巨大,中奖话费充入陈某所登记的号码后,陈某再把话费兑换成Q币,拿去网上折价售卖,最终达到套现的目的。
识破被捕:中奖超120万元,有违常理终露馅
按照上述获利模式,陈某从2012年9月到2014年11月两年多的期间,通过其所控制的76张电话卡,共获得中奖所得1214500元的话费。
“纸包不住火”,税务部门陆续收到部分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在向网站登记抽奖的过程中,却发现该发票已经被人先行登记。另税务部门在内部审计中发现,中奖登记号码较为集中,不符合正常的中奖概率。
因此,税务部门主动向电信运行商调取了相关材料,果然发现了问题:
集中中奖的号码中,有32个号码登记人为陈某,仅该32个号码中奖所获话费金额便达57万多元,且发票来源分布于广东省15个地市,近700家企业,显然违背日常的消费常理。
于是税务部门更改了登记抽奖的规则,限制同一号码参与抽奖的登记数量,并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10月,本案告破。
被告辩解:经公开途径获得数据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数据属于私密信息
陈某表示,其只是利用众所周知的密码规则,通过公开的途径正面登陆发票的开票账户并获得资料数据,并且这些数据是税务部门公开到网上的,其没有入侵整个发票系统的后台窃取,之后也是通过正规的流程参与抽奖来获得话费,其行为不构成指控的犯罪。
现有证据可证实,涉案发票在税务网络系统上有对应的账号,该账号内有发票号码、代码及金额等资料,输入上述数据是参与抽奖登记的必要环节,同时上述发票账号是设定有密码的,表明该账号及内部的数据具有私密性,并不是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源。
陈某熟知行业内情况知道默认密码不等于其得到授权或者许可进入该账号并获取数据。即使发票权属人怠于修改密码、参与抽奖登记,这也是其权利,不代表陈某可以越俎代庖。
陈某不是发票权利人,对上述相对应的是发票账号抽中的话费也不是无主的,即使中奖具有射幸性质,但也是对于发票的权属人而言,因此陈某的涉案行为明显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根据相关规定,参与抽奖的主体应为付款方即持有发票的相关权利人,故税务部门的网络系统默认持正确发票账号密码指令的为具有上述资格的权利人,而陈某显然不具备该前提和核心条件,
其辩称通过正规的流程参与抽奖来获得话费,实质上是虚构和冒充了具有上述资格的权利人身份,导致税务部门发生认识错误而支出话费。
因此,本案证据足以证实陈某明知自己不是付款方和发票持有人,未经上述相关权利人员允许,利用他人的发票信息登记在自己所控制的手机号码之下并以此参与抽奖,属于冒充相关权利人员的身份骗取财物,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认罪态度的认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14500元,发还被害单位。
法官说法
民众要积极行使发票权利,防范“被登记”
经办法官指出,有别于一般“面对面”的诈骗案件,本案中陈某是因工作关系掌握发票的初始密码,通过自己或自己控制下的手机号码,冒充开票人参与抽奖,通过中奖进行获利。
陈某控制下的电话号码共计获得中奖话费高达120多万元,属于犯罪金额“特别巨大”。
在未改变中奖随机概率的情况下,中奖数额如此巨大,可见陈某冒充的发票数量相当惊人,影响的发票实际权利人范围极广。
那么,我们应如何防范此类犯罪?经办法官建议,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更改发票的初始账号密码,防止他人窃取企业发票信息。
民众要积极行使发票权利,及时上网完成抽奖登记,对于部分提供有抽奖登记的商家,可在消费场所即时登记,如遇“被登记”的情况,应向税务部门及时反映。
加强共同监管的意识。除税务部门依职责对发票抽奖活动进行监管外,个人和企业也应共同积极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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