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宁
律师
5000条以上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
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构成条件:
第一、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四)、数量计算: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五)、特别规定:
第一、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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