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明昇
律师
你好!按照你说的这个情况来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是合法合理的。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未领取结婚证,哪怕一起同居,也办理了酒席,但是这都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也就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男方完全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而女方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一、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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