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明昇
律师
你好!
一般而言,普通外科出现并发症,容易得到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但在医美领域,因求美者消费心理诉求和医美所涉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加之部分医美机构在医美手术前沟通、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整形外科出现并发症往往不被求美者接受,甚至会被认为是手术失败的表现。那么整形手术出现术后并发症,医美机构、医生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出现并发症就是医生手术失败吗?
目前确有一些不法者利用并发症进行“医闹”,甚至恐吓、打击报复整形医生和医美机构,当然医美机构和整形医生更要充分了解并发症以及并发症所导致的责任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何种原因导致的并发症责任不在医方,作为一名天天拿着手术刀的外科医生,我们要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为理性、合法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可参考的法律依据。
诚如前面所说因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目前国内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大致有以下两种: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一般认为上述两种定义方式仅可从一定层面阐释整形术后并发症的含义,但仍无法突出整形术后并发症的特性,整形术后并发症多体现为求美者术后出现的不正常症状,但该等不正常症状不能与手术失败、整形机构过错画等号,根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无论是医美过程中的修复还是再塑,因医疗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均有可能产生并发症,只要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条件下,医疗机构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就不应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认定医疗机构有无违反合理注意义务,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并可适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等相应的专业、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求美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美领域的并发症分为可以避免的和难以避免的两类,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医疗机构在为求美者进行诊疗行为中,凭借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并通过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以避免的并发症。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却不能避免不能防范的后果,对于后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法律上一般如何判断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呢
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法律认为,医务人员作为掌握医疗知识与技能的专业人士,对所在领域医疗风险应具有合理的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因此该合理注意义务,在术前一般表现为对将要实施的手术等诊疗行为应具有合理的风险预见义务,同时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外切眼袋过程去皮过多,造成睑外翻、睑球分离,发生这种情况,当然属于医生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构成医疗过失,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风险告知根据具体诊疗行为的不同,一般需伴随着诊疗、护理、术后康复的全过程,也体现了医疗行为特殊性,同时也是保护医务人员与求美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当然告知并不等于免责,告知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即使出现了手术并发症,对病人造成了损害,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并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没有过错。比如一个胆结石并重症胆管炎病人,医务人员已经告知病人家属病情危重,有死亡的风险。对疾病采取保守治疗与手术治疗的存在的风险尽到了告知义务,并且告知病人家属按外科学最新观点,该疾病选择手术治疗是更加有效的方法。但家属仍选择保守治疗,拒绝手术治疗并签字,最后病人经过积极保守治疗无效死亡,医院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比如病人突发车祸致严重多发伤来到医院,医院启动绿色通道,多学科协作给予病人输血、手术等所有抢救措施,最后都无法挽救病人生命时,医院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比如,一个人在飞机上突发心肌梗塞的病人,尽管机组人员进行了现场急救及紧急飞行求助,但病人未到医院就已经无法死亡。机组人员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出现了手术并发症后,即使按法律不用赔偿,但对于一些家庭特别困难的家属,医疗机构还会想方设法给予病人家属帮助,比如,(1)、一次性给予人道主义的救助资金;(2)帮助家属申请各种政府救助基金;(3)提供帮助,便于家属申请各种社会救助基金,比如水滴筹等。
3、当然以下情况,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存在过错,是要赔偿的。
(1)术前未告知手术风险。比如按医院设备条件不具备做这种手术,而医生勉强进行手术。或者该医生未经医院许可,超越手术分级管理权限手术。一旦出了手术并发症,是要对病人赔偿的。即使不出现并发症,只要医院机构检查发现该医生这种违反医疗技术管理制度的行为,也是会进行严厉处罚的。
(2)术前未告知手术并发症风险义务。教课书中的手术疾病常见手术并发症,在医生的手术同意书没有体现出来,并且手术前也没有告知病人及家属。一旦出现手术并发症,医疗机构是要赔偿的。
(3)术中未做到手术并发症的风险规避义务。如病人胆总管多发性结石,做胆总管结石切开取石手术,术前告知了有结石残留的风险,并且医院有术中超声、胆道镜、造影等手术中避免结石残留风险的方法,但都未采用而造成病人胆管结石残留。医院是要赔偿的。
(4)未尽到积极抢救义务。比如一些诊所或小的医疗机构,做小手术时发生过敏性休克情况,未进行抗休克抢救工作而忙于转送上级医院,导致病人抢救无效死亡的,是要赔偿的。
最后,我要强调,“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是医疗界的永恒主题。它是卫生主管部门医院等级评审与年终绩效考核的核心。是医院考核并监管科室与个人工作的重中之重内容。医疗质量与医疗技术是医院生存与医护人员个人发展的关键。不管医院,还是手术医生本人都是不希望出现手术并发症,真正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多是医生的无心之过、难于避免的因素及病人特殊体质造成的。但不管如何,有错就要承担责任。如出现手术并发症,病人或家人要寻求赔偿,走法律途径是最佳方法。
就整形手术而言,因该诊疗行为的特殊性,因此要求医疗机构需更为全面、准确、真实的告知医疗风险及替代性医疗方案,且不可为某种特定商业目的而脱离诊疗实际,不顾手术适应症等,忽略告知义务而盲目实施手术。如膨体隆鼻,会有假体排异的可能,若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提到的风险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反之将可能导致医疗过错。
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一个真实的案例,在腋下切口假体隆胸术后,第二天换药时发现腋下张贴敷料处有水泡,因为处理方法的不得当,二十多天后水泡处留下一个红色的、突出的、质硬的瘢痕,为此医调委介入,因为医疗机构有一定的责任,最后医院赠送一些皮肤科的项目双方达成和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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