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当事人,您好。首先,对您现在的心情表示理解,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①开发商首付分期的做法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你方已经同意,因此,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②关于合同与承诺书的效力问题,通常要从签订时间先后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签订在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③从您介绍的基本情况来看,如您欲解除该合同,您需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即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约定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④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生效,开发商并无义务给予你方优惠,但这只是开发商主观意愿的问题,协商的空间依然存在。法律对此不强制介入。
⑤如当事人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方,在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之前,不影响当事人出国留学。当事人有权委托其近亲属代理诉讼事宜。
⑥从以往经验来看,的确有少数开发商通过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迫使消费者就范,但消费者并非无计可施。如开发商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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