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金婷
律师
根本不合法,可以向监察部门或国土部门反应。建住房[2006]196号《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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