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服务方:
2.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第11条及第13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并且,权利人没有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义务,致使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应当认定不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3.就赔偿损失以及产生维权费用合理合法问题答辩:根据《著作权法》地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赔偿部分依次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以及法院酌定的顺序依次考虑。若文章侵权证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无法举证的,一般会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稿酬计算方法酌定进行赔偿。譬如原创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转载,按每千字80-300元的稿酬计赔。
维权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固定电子证据的费用,并非原告诉求金额进行赔偿。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