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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34)位律师解答

  • 周跃亮 律师
    12"
    自动转换:你好,如果说已经是实锤齐全的话,那么我给你的建议是与这个圆框我去那协商一下,然后同时呢,你要立即停止,你先一起全的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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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2:14
    23
  • 刘学勤 律师
    您好,朋友,我本人处理过类似的案件,您这边确实属于侵权,但是并未给对方造成可计算的具体损失,可以和对方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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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3:09
    250
  • 王伟政 律师
    您所讲的这种情况,如果对方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他们有该图案的商标权着作权,对方的权利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那可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具体的应对策略,您可以及时与本专业律师电话联系,为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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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3:33
    322
  • ¥10
    刘闯 法律执业者
    75"
    自动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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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4:05
    2308
    • 楼主: 我看了下著作权的表述,假如他们没有约定,那著作权是默认归属于创作者的,这个法院会支持主体不适合驳回起诉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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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40:20
    • 刘闯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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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自动转换:就是这个意思如果啊原告和这个一家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约约定这个文章著作权的归属,那么这个著作权应当归一家公司,所以说原告以此来起诉是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家公司没有授权给原告的情况下,原告起诉,那么是属于主体的不适格主体错误错误,我们是可以以此写好答辩状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依法进行驳回,那么法院支持我们的主张在确实没有对方授权和相应证据能够证明是原告制作的情况下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概率是很大的。
      2020-04-25 11:42:06
    • 楼主: 文章是他们写的,里面的图片全带了一加公司logo元素,这个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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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02:37
    • 刘闯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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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自动转换:
      2020-04-25 12:04:49
    • 楼主: 我看了下他们的证据和诉状,对方的律师也不专业,因为我们是转载第三方网站的,但他们并没有提及他们优先在第三方网站发布,当然了,我也不知道他们能否用自己发布在第三方网站发布的文章来告我侵权,也就是主体是否适合的问题,但我感觉应该可以的。可是他们没有提及,不知道担忧什么,所有证据都是他们自己电脑里的设计稿存档,和客户的聊天记录,目的仅仅就是为了说明这个设计是他们原创的,但是告我侵权的理由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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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50:09
    • 刘闯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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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自动转换:我个人觉得你这个诉讼角度是可以的,如果原告不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以此来起诉你可以这个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来申请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2020-04-25 13:29:18
  • 宋洋 律师
    先要看看这些图案文字是否存在已经被注册的情况,如果已经申请了相关的专利权,或者商标权的话,但没有经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确实存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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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4:22
    30
    • 楼主: 这个有点复杂,首先一加公司的logo等肯定不是他们的,一加只是他们的客户,他们运用了一加公司的logo等在作品中展示,这个著作权能否分割呢?假如要告我传播侵权,是否应该他们和一加公司一起或者一加公司授权他们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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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57:21
  • 吴炜 律师
    首先要看对方对这个你们使用转载的图片是否具有著作权,你说的主要是看重一加公司才转的,不知道这个他们之间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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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4:53
    99
  • ¥10
    王宝珊 律师
    你好,该公司如果并非该文章的著作权人,又没有一加公司的授权,那么该公司是没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可以以原告主体错误,向法院申请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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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6:30
    1492
    • 楼主: 文章是他们写的,但是文章里的图片全是带了一加公司logo的,这个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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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01:46
    • 王宝珊服务方: 这样的话,需要看您用的是文章还是图片logo,如果仅是使用一加公司涉及的logo,那么不能认定是对原告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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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03:06
    • 楼主: 转载的整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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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06:01
    • 王宝珊服务方: 这样就有很可能构成侵权了,但是对方是否有明确写明不得转载,或者您提到如果侵权及时联系删除等提醒字样,如果有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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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07:03
    • 楼主: 有,他们是第三方网站的,有写,不过我们并没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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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18:14
    • 王宝珊服务方: 这样的话,如果转载了他们的文章不单是图片和logo,那么是侵权的。建议根据发行的数量和侵权造成对方实际的损失来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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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21:30
  • 南晓峰 律师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条款推导出来的,网络环境下不能适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的是“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交互式网络传播,而在网络上实时盗播属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并不满足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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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7:05
    518
    • 南晓峰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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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自动转换:啊退不说嗯,即使是构成了网络传播侵权,那么说对方也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个举证责任,如果说不能证明自己的隐私的情况下,嗯,你们可以唉,这个季节赔偿又有法院来酌情判决另外呢,这个维权费用从目前的从法律上说你像律师费啊,你还有维权的,这个交通费啊,目前来说是不支持的。
      2020-04-25 11:28:00
  • 王锦 律师
    这个文章与一加之间是什么关系,你们转载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从中获利!文章下方是否明确禁止转载!现在起诉方与一加之间是什么关系,与这个文章之间是什么关系,或与该经营网站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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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7:20
    22
    • 楼主: 一加公司是起诉方的客户,我们转载并不从中直接获取收益,只是分享协助客户获取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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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47:30
  • 邵伟林 律师
    你好,实践中如果的确侵害了对方对照片的著作权,一般一张照片的赔偿金额在1000元。在你们的案子中,对方需要先证明他们享有著作权,再证明你们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著作权,才会涉及到赔偿。如果真需要赔偿的,可以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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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7:21
    15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按照您的描述,原告没有文章的所有权人一加公司授权或者是与一加没有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不是该设计文章的创作主体,提起侵权之诉个人认为是不适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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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29:57
    592
    • 黄振波服务方: 理由为:1.原告不是著作权人、设计图片制作者不是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作品权利转让等相关协议合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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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00:56
    • 黄振波服务方: 2.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第11条及第13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并且,权利人没有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义务,致使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应当认定不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3.就赔偿损失以及产生维权费用合理合法问题答辩:根据《著作权法》地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赔偿部分依次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以及法院酌定的顺序依次考虑。若文章侵权证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无法举证的,一般会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稿酬计算方法酌定进行赔偿。譬如原创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转载,按每千字80-300元的稿酬计赔。 维权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固定电子证据的费用,并非原告诉求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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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16:36
    • 黄振波服务方: 最后,谈到的是时效性问题。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所以是在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往前推两年。如果超过两年,应当判决其停止侵权,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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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25:48
  • 马范君 律师
    37"
    自动转换:最近你的表是接着你发的图片,现在判断啊,初步判断啊,你们公司的行为是涉嫌侵权,嗯,对方也有起诉你们了,建议你们尽快的进行专业的住的权利失啊,对你们这个这个这个这个投诉的事情进行情况嗯嗯,有必要的话,那么就是这个聘请律师出庭应诉啊,就不要对这个问题小事啊啊,这是个严肃的事情,需要我的解答对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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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30:15
    56
    • 马范君服务方: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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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34:46
  • 秦惠芳 律师
    你好,通过你的描述,好像是说对方没有该著作的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如果这样的话,你可以以此抗辩,对方的主张要看对方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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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37:31
    1237
    • 楼主: 我现在理解了一个问题,就是这篇文章,文章是他们写的。有律师说他们文章里可以使用任何元素,我们侵犯的是信息传播权。但是我们转载的原因却是因为一加公司。这个不知道可以怎么抗辩,不过我刚看了下他们的主张证据,他还是在主张这些作品是他们给一加公司创作的,而不是文章是他们原创的,我觉得可能还是有机会用主体不合适要求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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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2:15:07
  • 张凤启 律师
    49"
    自动转换:诶,你好,您您公司转在他人的相关的网站的内容,这个内容属于别人的原创作品,属于知识产权的发展酬,没有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属于侵权,但是问题是其主张的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是不是合法合理?这些需要根据对方的证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所以想这类的就纠纷了,最好是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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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38:24
    154
  • ¥10
    张超 律师
    不论你们认为图片的价值在哪,对方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就有权要求未经许可使用的人予以赔偿。赔偿金额,法院会根据使用范围,获利金额,造成的损失等情况酌定。这些金额无法查清的,法院自由裁量。最好还是协商,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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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39:25
    125
    • 楼主: 他的著作权能包括一加公司的元素吗?他能用一加公司的元素去伸张吗?这些图片如果没有一加公司的元素,仅仅是纯设计,和有一加的元素,会有什么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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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45:05
    • 张超服务方: 可以包含任何元素,只要不是违法使用,比如未经同意使用了他人的著作权。这个跟你没有关系,所以没必要纠缠于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也不会是对方要求赔偿的阻碍因素。一般来说,早协商好,赔偿数额会相对较低。还请采纳,后续有什么问题可以再继续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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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49:28
    • 楼主: 你说的这个是对的,整篇文章是他们原创的,他们在文章里可以用任何元素,但我能用一加公司注册的商标证据,证明文章图片里的商标元素是一加公司主体,并非他们,用主体不适合来请求法院驳回诉讼吗?而且他们并没有在证据里罗列我们转载了他们发布在第三方网站的文章这个事实,不知道她们在担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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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3:17:11
    • 张超服务方: 不构成主体问题。著作权的权利人是作者,不是里面的元素。一篇文章,著作权人是作者,不是主人公。一张图片,著作权人是拍摄者,不是图片里面的人。不能因为你跟图片里面的人有关系,就可以使用这张图片。所以我一再说,元素问题不是问题,关注这个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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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3:23:39
    • 楼主: 我明白你的意思,但他所谓的文章就是这些图片,他伸张的权利也是这些图片的著作权,他有底稿,但是这些图片是不是被一加买断了呢?他已经在和一加的交易中放弃了这些权利呢?首先从头到尾他只是说这些图片是他给一加设计的,但是并没有相关合同文件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而一加的logo著作权并不在他手上,这个元素并不和什么风景人物一样,我是明明白白可以在商标库中查询到著作权归属的,他这种即使算都只能算汇编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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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5:47:29
    • 张超服务方: 可以去法院这样抗辩试试。我的建议还是早点协商,可以通过你们共同的客户协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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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6:28:26
    • 楼主: 和我们的客户没关系,不过我已经把他所有在网络上公开的涉及到甲方权益的图片挨个去通知了,告诉他们有人用你们的logo勒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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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6:38:58
  • ¥10
    陈华明 律师
    1.如果对方的文章,对方的图片是原创性的,那么,你们确实侵权了,应该进行赔偿。 2.关键点在赔偿的数额,这个需要看下你们转载以后产生的点击量,对方的要求明显扩大了,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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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40:19
    143
    • 楼主: 问题是对方的文章的影响力,或者说图片的影响力来源于一加公司的加持,如果没有这个,我们根本不会转载,对我们来说毫无意义。而他们又并不是一加公司,也没授权证明,凭什么借用对方的影响力来碰瓷呢?这里面可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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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42:41
    • 陈华明服务方: 如果对方只是转载一加公司的文章,那么,你们不属于侵权,但是,一旦对方在一加公司的文章上进行了新的创作,比如数据对比,比如情况分析等,那就是新的文章,具有原创性了,你们的转载需要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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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44:32
  • 张晋 律师
    13"
    自动转换:这公司的手机改变还是很大的,在你们团里事吗?手机有证据就是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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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42:16
    23
  • 苗世静 律师
    15"
    自动转换:你很重情况,对方首先得证明这个作品的产品所有权归属于该公司,其实嗯,他得证明他的损失是多少,我的话反应也不会知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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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45:38
    184
  • 孙杭林
    这种情况下,可以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让对方去法院起诉,另外建议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作品,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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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50:00
    497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20"
    自动转换:对一家公司构成了侵权,当然,一家公司可以啊诉讼,但是这个多少钱并不是一家公司是写作的,这个有一家公司是如果不是她的授权的话,他无权作出这个就不回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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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54:07
    266
  • 董帅 法律执业者
    你好,可以在平台发单,让当地律师接单,帮助你写好答辩状,可以主张对方不是适格的原告,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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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5 11:56:52
    33
  • 陈晨晓 律师
    对于转载别人的原始文章,这个可能是要求赔偿是可以的,但是其他的损失应该没有的,然后只有发表人才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你方最好请个律师帮你看一下这个案中的材料,然后帮你做出这个答辩状就可以处理掉。希望能帮到你。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03:05
    26
  • 谌见平 律师
    59"
    自动转换:嗯,你好,因为根据你按就安静的描述,你这个群,你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根据相关的18解释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信息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认定为侵害进行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你对案件的根据案件的描述不行,他的作品是利用了你的行为,所以说你这个行为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设置的单元作品进行传播,这些作品都运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说你这个权利,你这个数字形容的话,是可以成立的,谢谢。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05:35
    24
  • 巴波 律师
    如果对方指控的侵权事实确实存在,建议寻求调解、和解。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您好,我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9年律师经验,平台认证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希望我的答案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09:20
    102
  • ¥10
    令秀 律师
    105"
    自动转换: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14:26
    44
  • 李新宇 律师
    12"
    自动转换:啊你好啊,我先看你的描述,随后给你做详细的解答。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14:28
    525
    • 李新宇服务方:
      展开 收起
      38"
      自动转换:啊你好啊,我看了一下你的这个描述啊,对方要主张啊,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著作权侵权的话,首先需要证明它这个作品是已发表的作品,现在他的作品是由公司于众了八秒,在第三方网站那它确实是发表的作品啊,然后呢,就是就发表的作品呢,是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你的这种行为啊,其实是亲爱的对方的这种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但是就这个损失呢,对方主张的损失过高啊没法证明。
      2020-04-25 12:17:42
  • 刘杨 法律执业者
    1、要看转载的文章是第三方在你们的网站上发布的还是你们自己发布的。如果你们只是提供网络发布平台,那么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将文章撤下,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2、一般转载对方的链接是不算侵权的。不过看图片可能是把图文复制下来转载的,但是可以主张转载的是新闻。《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内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是属于受托人的。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15:46
    15
  • 郑磊 律师
    首先,要看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没有,应及时提出管辖异议。 其次,要看诉讼参加人是否全面,第三人应当包括:一加公司。 第三,要求将第三方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应诉。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18:21
    94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你好,看你的描述啊,对方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有权要求未经许可使用的人予以赔偿,赔偿的金额呢,法院会根据,这个侵权是对方遭受的这个损失,损失不能确定的,啊,然后需要看,因为利用非法利用对方的作品所获得的利润。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话,法院会酌定判定一个损失的金额,赔偿的金额。建议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我之前是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如果有不懂的可以继续问我啊,或者点击一下,右上角的答谢,随后找我私聊或者电话沟通。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21:39
    120
  • 李国民 律师
    27"
    自动转换:你好什么?如果你们公司的网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这种啊,信息网络传播是不够人轻重的,那么如果你们公司那么有事已经因为墓地的公司网站,你们这种情况哈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审慎义务,那么当然对方要举证证实对方有相应的授权,他可以得到最多的。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31:34
    351
  • 徐范霁 律师
    你好,对于你说的这种案件,是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的,建议你最好还是当面咨询律师。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49:37
    48
  • 徐欢 法律执业者
    如你所示,该图片上有明显的一加公司标识,故对方首先得证明其对上述图片享有著作权,其次对方得证明你方有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其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第三对方得证明他的损失。当然,涉知识产权案件比较专业,建议你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2:51:34
    125
  • 崔兵 律师
    对方所赔偿的主体要求和相应的赔偿事实可能有出入,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条件,这些都可以进行努力,具体需要帮助,请通过图文或电话咨询,我就是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3:08:24
    118
  • 丁辉 律师
    11"
    自动转换:
    展开 收起
    2020-04-25 14:44:08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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