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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是具备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账户,①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③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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