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华
律师
你好,你的情况相对比较特殊,实际上女方是想和你结婚登记,但是因为户口本的原因一直没有登记,而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彩礼规定的也不完全,男女双方在婚嫁时,男方通常会给予女方一定的礼金,这就是我们俗称的彩礼,因此,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或者离婚时,便会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时,应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此规定事实上你们已经在一起,只是没有登记而已,对于彩礼是给予女方还是女方家里,法律也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而你们现在的情况是女方父母不同意,女方同意,你们都与女方家庭闹翻,那么是不是你们就可以要求女方家庭返还彩礼?根据彩礼的性质,应该认为是给予女方家庭及其女的一定补偿,因为中国人结婚后,特别是农村女方就到男方落户,也就是对于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既然其父母不同意你们在一起,那么可以要求女方家庭返还部分给予你们。以上是我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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