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中鑫
法律执业者
你好,我详细看了下你所述有关弟弟的事情。
如你所说弟弟并不知情他人借走银行卡的目的,更没有参与任何违法犯罪及非法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无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洗钱罪,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同时也得有犯罪的具体实行行为。而本案中弟弟显然不构成犯罪,应当属于证人,而非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录弟弟笔录是为了调查清楚银行卡来源,从而认定借走弟弟银行卡那人的罪行。
公安机关民警在办理案件时,任何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询问证人应依法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24条,警察可以到证人的单位、住所或证人指定的地点询问证人。因此,弟弟并不是必须得去公安局。
至于警察为什么会告知弟弟涉嫌犯罪,并要求他过去做笔录,可能只是为了办案方便。你们不用担心,只要弟弟事先并不知情并且没有参与犯罪,警察找到的时候如实说就可以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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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非常有帮助,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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