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方奇
律师
一、 建筑区划内,符合专有部分条件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应归属业主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三个条件,即:(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对于这类车位、车库应当认定归属该专有部分所有人所有。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于这部分的车位、车库原则上归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就该部分的车位、车库向业主进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处分行为。
三、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这类型的停车位、车库,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