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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诉讼中如何认定被冒用人对冒用行为是否知情?以及被提起诉讼时,一审法院是否送达被冒用人,依法行使权利?实务中该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是通过客观的证据加以推定。这就要求在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挂失或者报警,并留存相关部门出具的纸质证明,例如报警后的报案证明、挂失补办后开具的补办证明等,登报声明也可以作为一种方式。如果是就职的原用人单位冒用员工的身份信息注册,只需要证明曾于该用人单位就职的岗位,比方说工作证,工资条以及工作服,证人证言以证明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提交的身份证件非法注册。再审中当事人通过提交前述几种材料,可以用来证明在案涉公司申请登记设立的时间点之前,当事人的身份证已经丢失,或者当事人离职后,用人单位方拟用当事人的身份证注册。后续有关该证件产生的责任和纠纷与自己无关,要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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