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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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法院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已发现公司存在法定破产原因的,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不应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若债权人坚持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申请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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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一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其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应当有效。提供担保的公司进入清算期间后,担保关系转化为清算责任关系,公司应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保证债权人按时申报债权。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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