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纠纷
2017年7月6日A(原告)与B(被告)签订购销合同 约定由B向A提供球磨铸铁1.6吨。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为百分之30预付款到后90天内。2017年7月26日 C公司代A履行了预付款支付义务。向B支付预付款合计人民币11000元整(但AB双方合同内并未约定或指定预付款由第三方代为履行)
自合同最迟交货日期至今,经A多次催要,B仍然不履行交货义务。
现有证据材料:1 A与B签订的购销合同
2 C公司向B支付预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
问题1:在B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 如何证明A已经按合同履行了支付义务。
问题2:A与C之间能否通过债务转让,订单转让,签署委托支付协议以及C方自愿代为履行承诺书的方式去证明支付义务已经履行。
问题3: 如果无法证明 能不能让C以不当得利起诉B(C与B无任何直接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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