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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精神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因此,一般情况下,当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时,法院不能执行其住房。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则会导致该农民永久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而由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因此法院在执行农村住房时应慎之又慎,既要做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但是万事无绝对。法律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虽未迁出,但另有住房的,法院对其农村房屋可以执行。可见,法律是允许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后,可以执行农村房屋的。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私下自行买卖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认为其对自己日后的居住已经有了安排,法院在认定其私下买卖房屋行为无效后,可以强制执行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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