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服务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收到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可以分为“征收土地公告”环节、“征地补偿登记”环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批准与公告”环节、“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项目”环节,“不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环节、“责令交出土地”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环节。具体如下:一是,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二是,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等,下同)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三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四是,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权利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的,可以向地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后(或者)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复议请求和诉讼请求可表述为:“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五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搬离),地上有房屋和附着物同时予以强制拆除。 (三)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具有可诉性,且应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已经从原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征地批复与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批复实施具体征收,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具有内部批准的属性,后者应属代表国家实施征收行为。目前,基于司法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仍然不可诉的情况下,如果继续认为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行为(或者说征地行为)也不可诉,就容易让征地行为规避司法审查,难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原告对征地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以征地公告为作为可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公告时,不宜将征收土地公告认定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公告送达行为,不能以征地公告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仅审查其是否符合征地批复的内容;而应当将其独立的征地决定,除审查与征地批复内容是否一致外,还应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批复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全面进行审查。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