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健
律师
你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需要区分情形:
一、是否已经实缴
如果已经实缴,那么不存在上述情况,转让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是可以不实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可以不进行实缴出资,此时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属于合法行为,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转让股权属于合法转让,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和第18条;在股权转让后,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随之转移,受让方对股权的权利义务概况承受,即应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股权尚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实缴)。
三、 转让时出资期限已经到期
转让方在出资期限已经到期后,仍未实缴出资,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8条的规定,即便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仍应当承担实缴出资责任。
如果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转让方存在到期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则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受让方要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转让方追偿。但是,如果双方在转让股权时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到期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则受让方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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