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
公司有法人A、股东B、股东C,我于2018年5月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现场一直由BC负责,上班三个月(5、6、7月),该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三月后B说暂时没活了,工资截止到7月底(中间打电话给C,C说自己只管公司行政这块,找B就行)。我就离开了公司,工资未发。后来多次打电话要工资,B一直推辞没钱。2019年5月我申请仲裁,预留公司地址是企业信息地址,电话是B的。公司缺席开庭,判决后寄判决书公司无人接受退回,仲裁委进行公示60天,公司没有复议。2019年年底我申请初级法院强行执行,发现企业信息B已退出股东,所以在邮寄地址填写法人信息和电话。
现在公司以仲裁程序不符合条件为由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我隐瞒公司联系方式,仲裁留B的电话,而在执行时才留A的电话,还说我和他们公司没有关系,是别的公司的。
我想问问:1、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合不合理
2、工资待遇都是和B口头约定的,这个约定能不能算数,和公司有没有关系,具体是哪个条款可以明确?
3、如果这次仲裁裁决撤销,接下来都是什么程序?是要打回重新仲裁,还是中级法院直接出最终判决?
展开
收起
15"
自动转换:我们而有一个公司,某公司发生了劳务纠纷,现在就是啊,这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