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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制作腾房公告。腾房公告的内容包括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名称、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据以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的义务和不利后果、被执行人于公告张贴后法定期限内将房屋交给法院的要求。
法院需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你拍卖房屋的权属证明、面积图纸以便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财产作价。
同时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明涉案房屋是否有抵押登记,在物业管理部门查明涉案房屋是否有租赁备案。
评估程序
腾房公告到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查封的房产处置程序将依法开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
执行法官将移转评估材料转交给专门负责评估的工作人员,由专门工作人员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从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出评估机构。
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是实践中房屋拍卖程序的必经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程序
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没有异议的话,案件转入拍卖程序。拍卖机构的确定也需要通过摇号随机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规定,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及时缴纳拍卖款,法院以裁定形式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如果买受人没有足额缴纳导致房屋重新拍卖的,若拍卖价格低于买受人竞买价格,买受人应当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房屋在三次拍卖都没有成交,房屋将进入折价变卖阶段。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一半。如果变卖仍无法成交,只能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若申请人拒绝,则房屋无法变价,只能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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