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兆中
法律执业者
1、在赌场上班,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明知该场所是赌场;有为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的故意;工作是与开设赌场相关的事务。
3、对于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中系从犯,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有关规定,个人认为可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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