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服务方:
至于裁定书转换普通程序的问题。裁定书存在笔误不是必然的原因,只需要补正即可,但是,裁定书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程序启动就不可以随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案情复杂”的情况,才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而一些审判人员仅因为案件即将超过三个月的简易程序期限或者需要评估、鉴定、调取证据等情形,就转为普通程序,因此,确决定程序转换的主体。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决定程序转换的主体,导致部分审判人员启动转换程序较为随意。因此,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需要报请主管副院长审批,严格转换的条件,控制转换的随意性,才能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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