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服务方:
究竟是涉嫌贩卖淫秽物品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行为?当主播在平台上实施裸体展示等色情表演时,根据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淫秽物品的规定,不宜将其视为淫秽物品,而当主播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移动通讯终端,向观看直播的网络用户展示已经制作成功含有淫秽表演等色情内容的视频、音频文件、图片时,属于淫秽物品,因此,按照收入所得可能会纳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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