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岭中
律师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3个月的期限是可以的。
2、你的第二个问题: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体现在各个地方的文件中,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甲方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岗的,一个月内应当正常支付,一个月后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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