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服务方:
赔偿项目
(1)赔偿标准: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赔付主体:保险基金
(2)赔付主体:一般为100元/天。赔付主体:保险基金
(3)误工费: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经延长后不超过24个月。赔付主体:用人单位
(4)定残前护理费: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赔付主体:用人单位
(5)定残后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赔付主体:保险基金
(6)辅助器具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赔付主体:保险基金
(7)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合理的费用支出,要求票据时间和事故发生对应。
赔付主体:保险基金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赔付主体:保险基金
(9)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
赔付主体:保险基金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
赔付主体:用人单位
(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系数
赔付主体:保险基金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1级1;2级0.9;3级0.8;4级:0.7;5级0.6;6级0.5;7级0.4;8级0.3;9级0.2;10级0.1(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赔付主体: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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