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春元
律师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查询该公司董监高及董秘具有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和其他的违规行为。
本人为上海律师,律所具有专业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追偿的团队,如需法律咨询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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