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京京
律师
您好,我理解您现在的心情,但是人生总会遇到挫折与坎坷,愿我的回答能给您带来帮助。
首先需要确定你与你的老板是什么关系?因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在雇佣关系中,对雇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揽关系对定作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定作人对承揽人所承担的责任要远低于雇主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简单来说,雇佣关系,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承揽关系中,是承揽人承担责任。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特点:
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第一,雇佣关系是一方给付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关系。雇员一般必须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第二,雇佣关系中雇员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工作场所等从事劳动,雇员的劳动成果归雇主所有;第三,实践中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一般均以自然人居多,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第四,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而非一次性、临时性。
承揽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承揽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的性质,双方地位平等;第二,承揽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务本身,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的劳务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第三,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也可以雇佣他人共同或与人合伙完成承揽工作;第四,承揽关系大多数表现为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您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判断您属于那种关系。
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赔偿责任在雇主。
假如是承揽关系,那么责任在你,但是这里面根据“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老板明知道你没有证还要你开吊车的行为就是其很大的过失行为。你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过高的问题。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确定赔偿数额。建议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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