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从您提供的图片来看,该合同应当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终止。但甲方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有调整房屋租金的权利。
②如果自2020年1月1日后,甲方继续收取租金,并未提出调整租金的主张,则视为依照原合同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③因前述租赁合同对欠缴租金解除合同一事未做明确约定,故应依交易习惯处理相关问题。在乙方欠缴一个月租金时,甲方未明确表示解除合同,且自下月起即又收取甲方租金,则视为甲方默认乙方延期支付租金。此外,乙方预缴的两个月租金可避免延期交付租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如甲方现在提出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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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你好,首先非常感谢!另有疑问,如果租金做了调整,按月收取呢?是否前面合同失去效应,按照新的不定期合同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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